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会员服务标准
第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在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如下基本服务:
(一)企业家组团出访省外,参加经济领域论坛活动;
(二)高层人脉资源协调,促进企业高效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培训、主题沙龙、政策解读、行业交流、联谊会等活动;
(四)参加会员单位的项目发布会、研讨会、对接会;
(五)会员单位企业之间进行互访、经验交流活动;
(六)参观国内国外知名优秀企业,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法律援助,保障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提供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