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组织机构设置;
(四)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以及使用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
(七)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公开的信息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因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惩诫。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26日八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