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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
2022-02-21 313 返回列表

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The City Of Ningbo  Senior Economist Association ) 简称:宁波市高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经济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围绕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这一目标,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以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素质,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设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党工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党工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经济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联系实际贯彻执行;

(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工作者的作用,任务和职责;

(三)研讨企业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强化企业经济信息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增强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经济发展;

(五)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活动,提供经济信息,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六)其它符合社团可进行的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以本市大中型企业为主,同时吸收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入会证明材料;

(三)新入会成员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由秘书处审核资质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新入会成员申请成为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的由秘书长审核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制作发给新入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团体反映各单位改革创新、经营管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任命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理事会召开时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审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组织领导或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定理事及会员的入会申请,提名副会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理事会决定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进行监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三十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 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二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1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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