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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 高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1-09-16 874 返回列表

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的实际收支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规定,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会员(单位、个人)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交费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之前;

(二)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的一星期内缴纳会费。

(三)凡是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按时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会费,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开户银行: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103290437000001

第七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使用项目为: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等开支;

(二)本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六)其他用于本会活动和正常运作的开支。

第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不作退还。

第九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出纳和兼职会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26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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