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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 高经会-档案管理
2014-10-10 16 返回列表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档案工作的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协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协会的档案资料是指:1、来往文件盒重要信函;2、以协会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文件和通知;3、行业统计及运行分析资料;4、各类创新及科研等申报资料;5、产业普查和质量统计等相关资料;6、重要论文集、书刊、各项重大活动、报道、人员公示等;7、财务方面;8、重要资料和重要制度;9、重要会议记录形成的文件材料;10、会刊。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人兼任档案管理员,负责协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协会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资料,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分类编号登记,做到查阅便捷。

第五条       档案管理员要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保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协会负责人通报。

第六条       协会人员调阅或借出本协会归档的档案,经办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做到及时归还。

第七条       协会的相关档案资料既要发挥为广大会员企业和业内人士服务的作用,又要指导企业如何建立和做好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资料档案中除有时间性和范围(保密)性之外,可以利用协会自身网站,进行公布和交流,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九条       未尽事项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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