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规定,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切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规范管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用行业的钱,办行业的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和“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二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企业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以上;个人会员年度会费50元以上,理事会员的会费基数为每年2000元,会长单位为20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15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效益好的单位和关联单位,愿多缴会费的,额度可同协会商定。
第三条,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之前,最迟不超过6月份。
第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除去会费收入外,可通过开办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有偿服务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或接受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企业的捐赠、资助。
第五条,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市场和行业发展调研,信息搜集整理,会刊编印,其它有关活动和行政办公等费用。
第六条,经费管理:协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统一收费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管理。日常性的经费支出由专职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的经费或一次性数额较大的费用须列出预算报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经费收支应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和决算,提交协会理事会议审核通过。由秘书处执行或核销。
第七条,协会届满后,由秘书处代表本届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经大会审核后移交给下届理事会。
第八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及市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已由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